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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2017年10月18日  萧山律师   http://www.htxslsfcp.com/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相当于我国民法中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梁慧星先生归纳了十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司法实践有参考作用,具体内容如下:
  (1)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如以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行为作为内容的合同、规避课税的合同等;(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合同、婚姻关系中的违约金约款等;(3)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如对婚外同居人所作出的赠与和遗赠合同等;(4)射幸合同,此处所说的射幸合同为非法射幸合同,如赌博合同等;(5)违反人格和人格尊重的行为,如以债务人人身为抵押的约款、规定企业有权对顾客或者雇员搜身检查的标准合同条款等;(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如限制职业自由的条款、行业自律价等;(7)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拍卖或者招标中的串通行为、以贿赂方法诱使对方的雇员或者代理人与自己订立的合同等;(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如利用欺诈性的交易方法致消费者重大损害等;(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如规定“工伤概不负责”及女雇员一旦结婚立即辞退等合同;(10)暴利行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文章来源:萧山律师

律师:傅春萍 [杭州]

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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