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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骚扰女大学生 骚扰猥亵女性的处罚

2017年6月27日  萧山律师   http://www.htxslsfcp.com/

公职人员骚扰女大学生

3月24日下午,网友Alice_Chan11发布一篇文章该文称,深圳交委综合交通运行指挥中心主任,在985高校培训期间,以参观为由搭讪女学生,邀请其陪同开会,会后要求女大学生当导游游览城隍庙,并多次想吃女大学生豆腐,遭到拒绝后不断电话骚扰。今天下午深圳市交委在官方微博回应回应称,对于网友在微博发布的深圳交委职员相关行为的内容,委纪检监察部门已开展调查,微博内容中提到的蓝姓和郭姓工作人员目前已停职协助调查。(来源:未来网)

骚扰猥亵女性的处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以性信息侮辱妇女的,或者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它信息干扰妇女正常生活的,或者偷窥、偷拍、窃听、散布妇女性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猥亵妇女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向妇女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追逐、拦截妇女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文章来源:萧山律师

律师:傅春萍 [杭州]

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06817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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