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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见义勇为过失致人死亡 被免刑罚承担8万赔偿

2017年12月11日  萧山律师   http://www.htxslsfcp.com/

男子见义勇为过失致人死亡

在代理律师江波的记忆中,黄章(化名)为人“有江湖气”、“豪爽”,也正因为此,做事显得有些“不考虑后果”。2015年10月16日晚,四川绵阳一处广场,黄章和家人在看马戏时,发现一名女童口鼻被捂住,由一名年轻男子抱着,往一辆出租车跑去。黄章认为女童遭遇了“人贩”,随即出手“见义勇为”,男子倒地身亡。事后查明,身亡男子并非“人贩”,而是女童生母的男友,前来将女童带回生母身边抚养。2015年10月17日,黄章被警方刑拘,同年11月10日取保候审。2016年5月19日,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

昨日,新京报记者从绵阳市涪城区法院获得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黄章主观目的为“见义勇为”,且男子死亡有其自身客观原因,因此对黄章做出“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2015年10月16日晚,四川省绵阳市经济开发区六一堂路社区广场,时年43岁的绵阳人黄章,和家人一道,等待一场马戏团演出。至晚10点左右,黄章从一处厕所出来后,撞见了抱着一名女童的男子高招(化名)。在黄章看来,高招一面奔跑,一面捂住女童的口鼻,显得很是可疑。据当地媒体报道,黄章将高招定义为“人贩”,并立即展开了追赶。记者获得的(2016)川0703刑初239号判决书中,披露了这一细节。判决书中称,当晚,被黄章追赶的高招,将女童放入一辆出租车后“自己跑开”。黄章一路跟随,至约500米外的四川农村信用社对面路段,将高招截住。

接下来的一切,超出了黄章的控制范围。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调查结果显示,黄章对高招先是“用拳殴面部”,并致使其倒地,随后用脚踢。而在当场,围观者在听说高招为“拐卖儿童人员”后,也上前对其进行殴打。

绵阳警方证实,高招“当场身亡”。而实际上,高招并非“人贩”,他是女童生母的男友。判决书显示,2015年9月3日,因婚姻纠纷,5岁的女童被生父带回绵阳老家,交由孩子奶奶抚养。其生母与高招商量后,决定趁女童奶奶不备时,将女童带回身边。事发当晚,高招“得手”并准备乘车离开时,遭遇黄章的“见义勇为”。

绵阳警方鉴定后认为,高招的死亡原因“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伴蛛网膜下腔出血所致死亡,其所受外伤是死亡的辅助因素,参与度为30%~40%”。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政治处一名工作人员解释称,这一鉴定结果表明,高招之死,系因外力引发的心脏疾病。

黄章的代理律师,四川风行事务所律师江波告诉记者,2016年5月19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对黄章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与此同时,高招的家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8月9日开始首次公开审理。近日,涪城法院对黄章“见义勇为”进行宣判。涪城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黄章和高招案发前不认识,双方也无其他恩怨。黄章“主观目的是见义勇为、制服犯罪分子而不是积极追求伤害他人”,而在客观上,高招的死亡,存在“自身的特殊体质、奔跑行为和被人追打的心理压力、黄章的殴打行为、旁观群众的殴打行为”等多种复合原因。

过失致人死亡如何认定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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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傅春萍 [杭州]

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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